目前農業部考慮以最低工資的八成,作為女性農民育嬰期間的給付基準,估計約有2,000人受惠,預期最快2027年上路。實際給付期間、申請資格,以及男性農民的適用方式,都還需要等待正式方案。
對於一般受僱勞工來說,育嬰留職停薪已經實施多年。符合資格的父母,可以依照制度申請,並領取一定期間的津貼。但農業的經營與勞動方式,讓這項制度遇到了不同的問題。
農民大多屬於自雇經營型態,沒有一位可以向他提出留職停薪申請的老闆。即使是夫妻共同經營農場,應該也鮮少有清楚的僱傭關係。
不同於生育補助認定尚相對簡單,農業部要如何將這樣多元的工作型態納入育嬰保障,確實有很多可以討論的地方,也讓農村家庭獨特的勞動結構曝光在媒體的討論下。
首先我們來思考,這項政策準備解決哪些問題?
從政策形成的角度來看,我想到至少有三個不同的目標。
首先是經濟保障。生育之後,家庭需要負擔額外的生活支出,農民又可能因為照顧孩子而減少工作,政府提供津貼,確實可以協助家庭分擔一部分經濟負擔。
其次是育兒時間。孩子出生後,父母需要重新安排生活,如果希望讓農民能夠花更多時間陪伴孩子,制度就需要考慮農業工作的時間特性,以及申請期間是否具有彈性。
第三個目標涉及農業人口。農業部提出這項措施的背景,包含農業人口結構的改變,以及希望提供青年農民更完整的職業保障,進而提高勞動力留存的可能。
這三項目標可能相互影響,但如果要評估成效,需要蒐集的資料並不相同。
例如,領取津貼之後,農業家庭的經濟負擔減少多少,可以從收入與支出的變化來了解。
農民實際有多少時間可以照顧孩子,則需要進一步調查家庭分工及農場工作情況。
至於這項措施能否影響青年長期留農的意願,更需要觀察其他工作條件與家庭生活因素。
一項福利制度在形成之前,了解實際受惠者的真實需求相當重要。
從事農業的人,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身分
傳統上,當我們在想像申請育嬰津貼時,很容易將符合申請的人都視為同一種類型的人。但實際就農業現場來看,自行經營農場的女性、受僱於農場的女性,以及與丈夫共同經營家庭農場的女性,在工作條件與社會保險資格上,都可能存在差異。
有些女性是農場的主要經營者,自己決定生產與銷售方式,並承擔經營風險。
有些女性具有明確的僱傭關係,符合相關條件時,原本就可以依照勞基法規定申請勞工育嬰留職停薪。
還有一些人長期參與家庭農業工作,卻乏契約關係,無法單純透過薪資或營業登記,呈現自己實際投入勞動的時間與強度。
這些差異,可能會直接影響未來新制度的資格認定。
如果主要透過農保資格認定,行政作業可能比較容易進行,但仍需要檢視不同類型農業從業者的保障情況。
如果擴大認定範圍,則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事實確認與管理機制。
另外,還有部分農業從業者兼具不同身分。例如平日在其他行業兼職受僱,假日或其他時間回家協助農場經營,而且有不同工作時間上的比例問題。這些情況是否涉及不同制度的適用,也需要明確規範。
這項政策會如何定義受益對象,以及不同勞動結構之下,身份與資格的認定,都是值得關注的細節。
家庭農業中的工作,該如何衡量?
我覺得這次討論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地方,就是家庭農業的勞動特性。
農村家庭的生產工作與日常生活,往往存在密切的關係。
夫妻一起經營農場,彼此的工作可能相互支援,也可能有明確分工。但除了農業生產,家裡還有料理三餐、家務、照顧孩子及長輩等工作。
如果沒有仔細調查,很難單純從農業收入或農場登記資料,了解每位家庭成員的實際工作。
當女性農民因為生育而減少農務,原本的工作可能轉移到丈夫或其他家人身上。但家務與照顧責任是否重新分配,則是另外一個問題。
這些家庭內部的工作,對外界來說通常很不容易看見。
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,這正好涉及有酬勞動、無酬勞動及家庭內部分工與家庭所得分配的問題。
政策研議過程若有機會蒐集更多相關資料,除了協助了解育嬰需求,或許也能增加我們對當代農業家庭工作方式的認識。
從一項新的福利,思考未來的農業社會保障
回顧農業近年的發展,政府已經陸續推動農民職業災害保險、農民自提退休儲金,並提高生育給付。
隨著不同保障逐步建立,農民的工作型態與保障資格,也有更多需要檢視的地方。
例如,當一個人同時具有農業經營者、受僱者及家庭照顧者等不同身分時,各項保障要如何認定?
當夫妻共同經營農場,又同時需要照顧孩子時,制度可以提供哪些不同的選擇?
當農業普遍面臨勞動力供應不足問題時,任何一個因為育嬰假離開農務工作現場的勞動缺口,都會造成生產端經營的挑戰,當政策研議擴大女性農業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的同時,雇主因此產生額外的經營與時間成本,是否應該同步涵蓋?
如果未來農業部公布正式方案,我會特別想了解這項制度的需求調查、受益對象、資格認定方式,以及實施後準備追蹤哪些成效。
這些資料可以協助我們了解,一項新的育嬰保障,究竟能為不同農業家庭提供多少協助,又有哪些需求仍然需要其他制度來處理。
但不管如何,政府擴大照顧農民的美意,是值得肯定與讚賞的。

